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在青岛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积极吸引大型远洋渔业企业落户。其中,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对符合国家远洋渔业项目补助政策的新建远洋渔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相关企业可在明年一季度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资金补助。
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但要求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不少于5艘从外地来青岛落户的远洋渔船;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低温金枪鱼,按照青岛海关报关单,给予每吨1000元的运输费用补助;对符合国家远洋渔业项目补助政策的新建远洋渔船,参照国家补助标准,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20%的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建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20%的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我市远洋渔业发展规划,新建功率不低于450马力、从事季节性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费用15%的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此外,还对购买符合条件的二手远洋渔船给予补助,其中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我市以外带有入渔配额、功率不低于800马力、船龄不超过20年的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购买费用20%的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总吨位不低于5000吨、船龄不超过20年的大型拖网加工船,原则上给予购买费用的20%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记者了解到,我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将持续至2018年7月14日,共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