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市物价局发布的《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有饭店违反该条例规定,将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市物价局表示,将利用明年1月、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双月”专项规范活动。
部分酒店收“筷子费”
昨天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探访了岛城几家酒店,延吉路一家酒店相关人员表示,他们不收取餐位费,而在东海路一家酒店还会收取餐位费。
台东一家火锅店的相关人员表示,他们不收取服务费,但是会收取1元钱的“筷子费”。据这家酒店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的收费筷子并不是那种反复使用的筷子,都是用优质木材做成的一次性筷子,收取一元钱完全就是保本,“筷子费”还包括湿巾和纸巾。记者表示不想使用收费筷子,想使用免费筷子,工作人员称“那你只能自己带筷子了,酒店不提供免费筷子。”在记者探访过程中,一些酒店表示虽然不收取餐位费,但是需要收取10%的服务费。
下月起必须免费提供
不收餐具费,但收取筷子费,这样是否符合规定?记者就此咨询了青岛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在《条例》实施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餐具消毒费的收取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明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中的“餐具”包括就餐时必需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碗筷、酒水杯、盘子、刀叉等,餐饮经营者应当首先提供免费餐具,不能只提供收费餐具。
如果经营者提供了免费餐具,消费者另外提出要求选择 “一次性餐具”,经营者可以收费,但应该明示。如果消费者在明年1月1日后发现餐饮经营者有上述违规行为,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
开瓶费就餐前要告知
今年7月下旬,市物价局在《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中曾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开瓶费这两种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记者注意到,在这次颁布的《条例》里并没有禁止收取服务费、开瓶费。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曾对餐饮业收取服务费等收费行为是否应当禁止进行过研究论证并公开征求过社会意见,最后公布的正式文本未做禁止性规定。
“经营者在收取服务费和开瓶费的时候应按规定予以明示,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酒店需要在消费者用餐、订餐前,明确告知有服务费、开瓶费,如果消费者在知情后仍同意就餐,饭店才可以收取。
将重点规范明码标价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确保《条例》落实,消费者可自由选择和自主消费,市物价局会利用明年1月、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双月”专项规范活动,监督饭店对《条例》的执行情况,他们将重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查处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等行为,以及制止和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物价局会定期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通过网络问政、节日市场检查等方式,加强价格举报舆情监测。
【说法】
饭店和烹饪协会:
从下月起到饭店调研
青岛市饭店和烹饪协会秘书长杨岩告诉记者,据他了解,青岛目前很少有酒店会收取房间费和空调费。他认为各饭店应该认真学习《条例》,搞清哪些费用可以收、怎么收,哪些费用不该收,维护好饭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年1月1日《条例》施行后,他们也会到饭店调研,看看《条例》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酒店:
收服务费会提前告知
记者采访了几家岛城比较有名的饭店,其中一家饭店相关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取消了餐位费,客人使用湿巾的收费标准也在酒店内公示,客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需要使用湿巾。“我们以前是收取餐具费的,但是现在已经一律换成了免费餐具,在客人提出要求需要收费餐具的时候,才会提供收费餐具。”湛山附近一家酒店的经理告诉记者,他们还会收取服务费,但是在收取服务费前会提前告知消费者。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是我省首部全面规范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市民最关注的就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违者最高可罚款5000元。该《条例》还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链接】
商家应明码标价11种行为被禁止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按照规定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他人与其交易:
(一)在标价签、价目表中标示与实际不符的内容,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销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
(七)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八)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的;
(九)谎称收购、销售价格优惠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的;
(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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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遇价格欺诈可打12358举报
昨天,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参加“网络在线问政”,他以“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新实施的价格条例”为主题与网友进行了交流。其中有网友问:现在经常网上购物,遇到价格欺诈怎么办?秦青松表示,这名网友反映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网购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办理规定,根据现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行为发生地的物价部门受理。如果市民遇到网上购物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电话是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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