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道路”的范围,即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事件 无证醉酒连撞五车
25岁的张某是青岛一家汽车俱乐部的店长。 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到女友家吃饭期间喝了很多啤酒。当晚10时左右,张某和女友从家中出来,准备将停放在楼下的轿车挪到地下停车场里。张某虽然从事汽车俱乐部工作,但他自己并没有驾驶证,在无证且醉酒的情况下,张某驾车在小区里行驶,当行驶至一转弯处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两辆别克轿车、一辆奥迪轿车、一辆骐达轿车和一辆江淮轿车五车相撞。车辆被撞后发出警报声,车主闻声赶来,发现张某的情况后立即报了警。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每100毫升122毫克。此外,这次事故共造成1.2万元的损失。
判决 以“危险驾驶”定罪
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案件在崂山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对于 “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合议庭有些争议。“据我们了解,事发小区是一个封闭小区,小区里的路一般归物业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 ”办案法官说,“随后我们到小区进行了了解,物业工作人员说,虽然小区属于封闭小区,按照规定外来车辆禁止入内,但一些访客的车辆还是可以进入。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张某无证驾驶,而且当时已经是醉酒状态,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刑法》的有关原则,最终还是按照危险驾驶罪给张某定罪,他因此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解读 “道路”范围被扩大
据了解,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公布的《意见》中提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8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介绍,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如果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前‘道路’的概念有所争议,比如之前发生在村里小路或者小区内部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派出所受理,后来渐渐移交到交警,而这类案件到了法院之后,往往在定罪时也会有所争议。 ”崂山法院刑庭法官介绍,“但现在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之后,明确地约定了‘道路’概念,以后断案会更加有法可依。 ”
新闻延伸 危险驾驶案件去年审了598起
据了解,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昨天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2013年我市共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598起,599人获刑。
法官提醒市民,临近春节,亲朋好友相聚,酒后一定不能碰车。 “之前可能有的人还抱有侥幸心理,比如彼此之间住得很近或者住在同一个小区,以为酒后开车送送没有问题,但即使是在小区或者其他有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一旦被查,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后,同样构成醉酒驾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