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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公积金新政 子女购房不能用父母公积金

来源:青岛晚报-- 2014-02-09 14:10:58 字号:TT

    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相比于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调整后的新规对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的计算等方面均作了调整。调整后,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仍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仍为35万元。 

    贷款额度

    与申请人账户余额挂钩

    在贷款额度计算方面,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分别为:

    1.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

    2.贷款额度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3.细化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对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解读:在贷款额度计算方面,一直以来青岛的政策是,在不高于全市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的计算要求下,按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期间根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收入的40%)计算可贷额度,这种计算方式无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多少余额,即使余额是零,也有可能申请贷到最高额度即60万元的贷款,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利义务匹配的原则。同时,之前40%的还贷能力系数只考虑了职工贷款本金的偿还,未考虑贷款偿还资金中的利息部分,因此也需根据资金形势和业务实际进行调整。

    另外,此次政策调整,在保留以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将申请人贷款额度与其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挂钩,按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5倍,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按20倍计算贷款额度,多存多贷,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政策优惠,且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设置了5000元和1万元的账户余额起点数,对账户余额低于起点数的,按起点数计算,也切实保障了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贷款条件

    缴满12个月才能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才能申请贷款。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解读: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标准是 “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且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同时,《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借款人需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此次提取条件有四个变化,一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二是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三是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是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背景:“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贷款管理办法是在2007年9月发布实施的,距今已有6年多时间。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全国住房、社保、就业、户籍等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原来的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落后,急需进行修订调整;另一方面,随着住房公积金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部分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全体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急需修订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记者 刘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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