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如今已过去三年。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底,青岛法院判决生效的危险驾驶罪案共计1391件。今年以来,受理的此类案件达到313件。
据市中院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本市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仅为198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591件、602件,2014年至今4个月的时间内全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达到313件之多。从犯罪类型来看,全部是因为醉酒驾驶导致的。据即墨市人民法院统计,三年来共计180人因醉酒驾驶被判刑,而且主体以男性为主,普遍醉酒程度较高。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在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中,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流动人口以及无业人口较多,案发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夜间7时至凌晨1时、2时之间。这期间正值晚餐以及夜宵,有的人忙于与朋友聚餐或者应酬,难免饮酒,酒后为了防止被查,有的车主特意选择较晚的时间段出行。另外法官认为,三年来“醉驾”案件越来越多,也与交警部门加大巡查力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