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17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即墨普东刑事审判法庭集中对3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17名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其中,方某某等7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苏某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10名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方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的5名被告人全部被适用死刑,其中方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4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苏某某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青岛中院与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及青岛海关联合召开了关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会。
方某某,男,1970年出生,小学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无业。2012年8月,方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小其20岁的山东省潍坊姑娘苏某某(1991年出生),同年9月份苏某某赴广东省深圳市与方某某同居。方某某与青岛市城阳区青年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因共同吸毒相识后,告诉张某某广州毒品便宜,可向青岛贩卖。贩毒人员黄某某、孙某某均系青岛市城阳区人,均与张某某相识,其中孙某某曾在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某和孙某某二人从张某某处获知方某某提供的信息后,即预谋通过张某某联系方某某购买冰毒贩卖。2013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约被告人方某某到山东省青岛市,介绍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向方某某购买冰毒。
同年5月8日,方某某乘飞机从广东省深圳市至青岛市,当晚,方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商定,方某某卖给黄某某、孙某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某冰毒1.1公斤。
5月9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根据方某某的安排,携带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乘坐长途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前往青岛。
5月10日11时许,黄某某将毒资现金人民币75万元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毒资交给方某某。当日14时许,苏某某到达青岛,方某某让苏某某至城阳区某中学门口等候。张某某驾车载方某某前往约定地点与苏某某见面,方某某将苏某某带来的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某,随即与苏某某搭乘出租车前往青岛流亭机场欲离开青岛。张某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孙某某提供的房屋内,张某某、孙某某与黄某某对行李箱内的冰毒进行分配,孙某某分得2 938.5克;黄某某分得冰毒10 795克;张某某将方某某送的942克冰毒留下,又从方某某送的另外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并分别送给黄某某、孙某某各10余克。
当日18时许,三名被告人携带毒品欲离开房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公安人员在青岛流亭机场将被告人方某某、苏某某抓获,从方某某处缴获现金75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苏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均应惩处。
被告人方某某在与苏某某、张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苏某某在与方某某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与方某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纯度高,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依法亦应严惩;被告人苏某某虽涉案毒品数量大,纯度高,但苏某某系受方某某指使运输毒品,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须立即执行。
在宣判之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青岛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市禁毒工作成果,集中宣传全市两级法院与毒品犯罪做斗争的决心与成效,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青岛中院根据禁毒委的部署,决定于6月份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组织系列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根据工作计划,全市法院从6月初到6月26日,将先后分7个批次对50起毒品犯罪的93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并对一批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受多种复杂因素影响,青岛市毒品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重大毒品犯罪数量连年攀升;二是涉案毒品类型集中,主要毒品是冰毒,海洛因及其他毒品较少;三是毒品数量大,纯度高;四是毒品来源地集中,四川、广东及东北地区成为青岛市贩卖毒品的主要来源;五是涉案人员多,成份复杂,女性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且涉案人员有年轻化趋势,重大毒品犯罪中不时出现90后身影。
发布会上,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青岛海关共同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惩毒品犯罪的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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