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异地房屋补偿方式
(1)补偿房屋位于市北区杭州路72号专汽改造项目区域内新建高层住宅,户室型、面积等情况详见《杭州路72号专汽地块安置房源示意图》。每套被征收房屋限补偿一套房屋,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根据房产测绘部门备案的实测建筑面积,结合定位时的一户一价,结清差价款。
(2)应补偿面积:
a.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b.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补偿;
c.增加十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
d.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e.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本款前a至第d项确定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比例。
(3)安置房划档及定位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依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对杭州路72号专汽改造项目区域内补偿房屋进行划档,被征收人只能在规定的划档范围内选择房屋。具体划档标准见《瑞昌路三角地片区改造项目异地房屋补偿划档标准》。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被征收人,采用集体摇号方法排序。按随机选定的顺序号统一安排选房工作。具体操作方式为:
①前十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搬家腾房完成交验手续的,具备电脑排位资格,统一采用电脑排位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②签订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搬家腾房完成交验手续的,不具备电脑排位资格,按照实际交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③从第十一天开始,在规定时限内搬家腾房完成交验手续的,以签订协议的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号。
70岁以上(以签约时年龄为准)或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户口内的常住人口经书面申请,可视情以选房顺序号先后作为定位顺序,优先定位在划档范围内的住宅底层。如果申请人数超过房源数量,按照抓阄方式定位。
2、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金计算方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确定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房屋征收补偿金。其中,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比例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货币补偿奖励计算方式:按照货币补偿金的5%给予奖励。
(3)征收补偿金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3、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
(1)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临时过渡方式:实行自行搬迁临时过渡。
(2)临时过渡期限:36个月。
4、征收住宅房屋其他补助、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费:每一被征收人1200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
a.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超期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b.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3)装修补偿费:
计算装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被征收房屋装修实际情况,住宅房屋划为A、B、C三档。
A档补偿标准为660元/平方米。条件:(1)厨房:地砖、墙面满贴瓷砖、有吊顶;(2)卫生间:地砖、墙面满贴瓷砖、有吊顶;(3)客厅及卧室:满铺木质地板(或地砖)。须满足本款两项及以上。
B档补偿标准为460元/平方米。条件:只符合A档中的一项或有铺装但达不到A档条件的。
C档补偿标准为260元/平方米。条件:达不到B档条件的。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由居民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异地房屋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补偿金价款相当的异地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具体补偿方式见以下货币补偿方式)。
2、货币补偿方式:
(1)按照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的;
②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③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条第②、③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
①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②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③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3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协议搬迁腾房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上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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