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黄岛法院在黄岛区某村王老汉家中开庭审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案件原告方王老汉已经94岁,而他要状告的是自己收养了53年的儿子王某。王老汉称自己将儿子养大成人,结果现在儿子却不养老,实在痛心。可王某称自己对老人尽心尽力,曾经每月只有30元工资,也会拿出10元给老人养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驳回了王老汉的诉讼请求。
老人:养大流浪儿如今不养老
上世纪50年代,当时30多岁的王老汉与妻子结婚,生育了一个女儿。 1961年寒冬的一天,王老汉上街时看到当时还年幼的王先生无家可归,在街头流浪乞讨,王老汉觉得孩子可怜,便将他带回家抚养。之后王老汉将这个“捡”来的儿子视如己出,不仅供养他读书,还让他参军,同时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让王先生到王老汉之前的单位工作。
时间一晃到了2004年,王老汉称,当时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可王先生却不尽赡养义务,无奈自己只好同女儿一起居住。 2011年女婿重病,女儿忙着照顾丈夫,自己又回到王先生处居住,“但他不但不精心照顾,反而还和我多次发生矛盾,我只能又回到女儿家,后来女婿身体情况不好,我就到外甥家,让外甥媳妇照顾。”王老汉说,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仍然对自己不闻不问,这严重伤害了老人的心。
“我收养了他,结果晚年却没有过上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生活。 ”王老汉将儿子起诉至法院,希望解除两人的收养关系。
儿子:多数工资给老人养老
对于养父的指责,王先生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说1978年王老汉一家已经分家,分家时王先生每年需向父母支付120元的养老金,而当时王先生每月的工资只有30元,这意味着要将每月三分之一的收入给老人。王先生称,虽然分家,但老人的油面菜肉等基本食物都是由自己承担,在王老汉妻子生病期间,自己也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妻子过世后,王老汉一直跟着自己居住,之所以后来搬到姐姐家,是因为老人找了个新老伴,但因为双方年龄及生活习惯差距悬殊,结婚刚两个月两人就离婚了,王老汉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就从王先生家搬走了。
“我爸在姐姐家居住的时候,我也经常去探望,给老人送钱、送衣服和食品,后来姐夫生病,我就把爸爸又接回家来住。 ”王先生称,王老汉身体每况愈下,自己经常带着他到外面晒太阳、赶集,让老人保持心情舒畅,“我还带他去海底隧道和跨海大桥,对他都是百依百顺。 ”王先生还提到,自己原本想去姐姐家将老人接回家,结果姐姐的孩子对他态度恶劣,“我怀疑是他们操纵老人与我解除关系的”。王先生称,自己愿意将老人接回家,并尽最大努力让老人安享晚年,报答养育之恩。
法院: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庭审时,王老汉的代理人出具了社区的证明,证明王老汉长时间居住在女儿家中,同时代理人还让王老汉女儿出庭作证,证明王老汉在女儿家居住期间,王先生除了老人生日之外,其他时间很少来探望,上一次探望老人还是2012年4月,之后也没有给老人打过电话。同时女儿的邻居也出庭,称大部分时间王老汉都是由女儿照顾。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汉与王先生在1961年建立了收养关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王老汉曾经搬离王先生家,之后又回来,能够看出两人之间存在父子感情。对于王老汉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两人关系破裂,而且王老汉女儿与王老汉存在利害关系,她的证词法院不予采信。经黄岛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老汉的诉讼请求,不准两人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后王老汉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