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 正文

直播:平度3.21纵火案继续开庭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郑言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8-20 08:18:19
平度3.21纵火案今日9点开庭 本网直播

犯罪嫌疑人到庭

    【12时0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由于庭审位置已满,法庭临时开辟视频媒体采访区,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12时0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下午1点继续开庭。

    【12时0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各诉讼代理人,你们所有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否都已经陈述完毕?

    杨在明:我已经陈述完毕。

    刘勇进:陈述完毕。

    金长胜:陈述完毕。

    审判长: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回避的问题,其中代理人曾经提过中级法院十八法庭,我们开庭前会议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庭前会议都是在十八法庭召开的,十八法庭的座位与今天法庭的座位容量是一致的,我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法庭均是在第八法庭、第九法庭以及相关现在所在的审判楼的相关法庭,第八法庭是在该审判楼中所有法庭中最大的法庭,对此说明一下。因为代理人曾经在中院十八法庭参加庭前会议时已经告知、说明了十八法庭的座位容量问题。再说明一下关于李永茂的问题,合议庭经阅卷审查,有多名证人证明李永茂与本案有关联,合议庭认为李永茂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关于媒体采访的问题,目前就在座的席位20余家媒体已经在法庭上参加旁听,我们整个庭审通过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所以不存在你所质疑的问题。所以关于被害人代理人所提出的一系列的回避问题,合议庭经合议,仍然认为你所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且不得复议。鉴于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一系列问题,合议庭休庭,合议庭另外答复。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休庭(敲法槌)。

    【12时0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

    金长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以后应该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在寻衅滋事部分第三个事实,崔喜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但崔喜表示他没有接到法庭的开庭通知。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你是否接受了崔喜的委托?

    金长胜:没有,我要向法院反映这一情况,因为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崔喜打算委托我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因为在法院大门之外,法院人员不同意他入内,而且在法院大门的门口,我相信对于本案还有其他的被害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参加本案的诉讼,因此对于如此情况,属于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审判长:荆爱美的诉讼代理人,你的所有回避理由都说完了吗?

    金长胜:说完了。

    审判长: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

    杨在明:我要补充。正像我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的第三部分,即关于媒体受限所导致的与本案利害关系的问题。

    审判长:请诉讼代理人不要重复,媒体采访受限的问题你已经说过了。

    杨在明:但我没有完整表达,所以我要进行补充。

    审判长:现在审判长是问你新的理由。

    杨在明:我没有新的理由,但是我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第三部分,我要陈述完整,来表明关于媒体受限到底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利害关系的程度是否足够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审判长:希望代理人能够简明扼要阐明你的理由。

    杨在明:可以。首先我们说的就是第一个问题,今天的庭审容量有限,我们认为确实给青岛中院有一个把媒体拒之门外的最好借口。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在这里,我要重申一点,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向发布信息的主体是特定的,就是新闻媒体,而这一点上我们的法院并没有做到。第三个问题,青岛中院选择性地对待媒体的采访,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是,我们今天提出的回避申请和理由是郑重地向本院院长进行提出的,应该由他来进行决定。在本案当中我们提出的相关事实,有些是已经有通话录音这样的证据能够证实,有些是我们根据大量的线下来进行推断的,是需要待证的,是需要法院进行调查确认的,在这些事实进行确认以后,希望法庭进行利害关系的论证以及利害关系的程度,因此再此基础上要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做出正确的、公正的回避决定。

    【11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其他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就申请回避吕燕审判长的问题发表如下理由。我们依据的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我解释一下,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涉及到杜永军、李德连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的时候,当时审判长是予以口头驳回,经过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的再三坚持,下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之后过了几个星期的时间。

    审判长:你第一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是为谁提出的?

    刘勇进:杜永军。

    审判长:是否为李德连也提出过?

    刘勇进:刚才是口误,第一次我没有为李德连提出过。杜永军的伤情从轻微伤变成了二级轻伤,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本案的在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依然给予口头驳回,依然在诉讼代理人的坚持下,下午大概2:00-2:30之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八法庭交给了审判长吕燕,但吕燕法官驳回了我的申请。

    第二,我们在法庭门口的时候,没有说过其他的人不进我们不进,而是因为不明身份的人要查询我们的证件,我们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把时间给耽误了。然后在进入法庭入口的时候,是因为他们要收我的手机,我跟他解释我手机中有与本案有关的1300页案卷,可不可以不收,大概过程也就持续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剩下的大量时间就滞留在第八法庭外面,滞留长达20分钟之久。补充完毕。

    【11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其他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就申请回避吕燕审判长的问题发表如下理由。我们依据的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我解释一下,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涉及到杜永军、李德连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的时候,当时审判长是予以口头驳回,经过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的再三坚持,下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之后过了几个星期的时间。

    审判长:你第一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是为谁提出的?

    刘勇进:杜永军。

    审判长:是否为李德连也提出过?

    刘勇进:刚才是口误,第一次我没有为李德连提出过。杜永军的伤情从轻微伤变成了二级轻伤,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本案的在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依然给予口头驳回,依然在诉讼代理人的坚持下,下午大概2:00-2:30之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八法庭交给了审判长吕燕,但吕燕法官驳回了我的申请。

    第二,我们在法庭门口的时候,没有说过其他的人不进我们不进,而是因为不明身份的人要查询我们的证件,我们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把时间给耽误了。然后在进入法庭入口的时候,是因为他们要收我的手机,我跟他解释我手机中有与本案有关的1300页案卷,可不可以不收,大概过程也就持续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剩下的大量时间就滞留在第八法庭外面,滞留长达20分钟之久。补充完毕。

    【11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其他代理人就这个问题还有无补充意见?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就申请回避吕燕审判长的问题发表如下理由。我们依据的仍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我解释一下,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涉及到杜永军、李德连的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的时候,当时审判长是予以口头驳回,经过诉讼代理人刘勇进的再三坚持,下午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之后过了几个星期的时间。

    审判长:你第一次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是为谁提出的?

    刘勇进:杜永军。

    审判长:是否为李德连也提出过?

    刘勇进:刚才是口误,第一次我没有为李德连提出过。杜永军的伤情从轻微伤变成了二级轻伤,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本案的在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依然给予口头驳回,依然在诉讼代理人的坚持下,下午大概2:00-2:30之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十八法庭交给了审判长吕燕,但吕燕法官驳回了我的申请。

    第二,我们在法庭门口的时候,没有说过其他的人不进我们不进,而是因为不明身份的人要查询我们的证件,我们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把时间给耽误了。然后在进入法庭入口的时候,是因为他们要收我的手机,我跟他解释我手机中有与本案有关的1300页案卷,可不可以不收,大概过程也就持续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剩下的大量时间就滞留在第八法庭外面,滞留长达20分钟之久。补充完毕。

    【11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你再说一下关于旁听席位安排的问题你的法律依据?

    杨在明:旁听席安排的法律依据是,首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与刚才所的说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也就是刑诉法二十八、二十九以及司法解释的二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审判长:你具体说一下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杨在明: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解释一下,我们在座的哪些人包括近亲属与有本案利害关系?

    杨在明:我们认为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第一,在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无端认定了李永茂是村民阻挠施工的组织者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怎么能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重大违法行为足以导致本案的公正审理,现在其实我非常清楚审判长这样问话的目的在于她认为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关系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庸俗狭隘的教条式的刻板理解,是不符合本案当中的立法原意的。

    杜群山辩护人:因为本案被告人杜群山身体不好,现在精神不太好。

    审判长:鉴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述时间过长,全体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你是否能够坚持庭审?

    杜群山:坐着能坚持。

    审判长:好的。被告人杜群山,合议庭提醒你,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请向合议庭举手示意。

    杜群山:好的。

    全体被告人坐下。

    【11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你再说一下关于旁听席位安排的问题你的法律依据?

    杨在明:旁听席安排的法律依据是,首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与刚才所的说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也就是刑诉法二十八、二十九以及司法解释的二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审判长:你具体说一下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杨在明: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解释一下,我们在座的哪些人包括近亲属与有本案利害关系?

    杨在明:我们认为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第一,在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无端认定了李永茂是村民阻挠施工的组织者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怎么能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重大违法行为足以导致本案的公正审理,现在其实我非常清楚审判长这样问话的目的在于她认为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关系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庸俗狭隘的教条式的刻板理解,是不符合本案当中的立法原意的。

    杜群山辩护人:因为本案被告人杜群山身体不好,现在精神不太好。

    审判长:鉴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述时间过长,全体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你是否能够坚持庭审?

    杜群山:坐着能坚持。

    审判长:好的。被告人杜群山,合议庭提醒你,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请向合议庭举手示意。

    杜群山:好的。

    全体被告人坐下。

    【11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你再说一下关于旁听席位安排的问题你的法律依据?

    杨在明:旁听席安排的法律依据是,首先说我们的法律依据与刚才所的说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也就是刑诉法二十八、二十九以及司法解释的二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审判长:你具体说一下这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杨在明: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解释一下,我们在座的哪些人包括近亲属与有本案利害关系?

    杨在明:我们认为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是:第一,在还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无端认定了李永茂是村民阻挠施工的组织者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怎么能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种重大违法行为足以导致本案的公正审理,现在其实我非常清楚审判长这样问话的目的在于她认为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么是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关系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庸俗狭隘的教条式的刻板理解,是不符合本案当中的立法原意的。

    杜群山辩护人:因为本案被告人杜群山身体不好,现在精神不太好。

    审判长:鉴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述时间过长,全体被告人坐下。被告人杜群山,你是否能够坚持庭审?

    杜群山:坐着能坚持。

    审判长:好的。被告人杜群山,合议庭提醒你,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请向合议庭举手示意。

    杜群山:好的。

    全体被告人坐下。

    【11时4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审判长:代理人,刚才你叙述这些理由合议庭听的一是李永茂被取消担任诉讼代理人,二是旁听法庭的问题,三是新闻媒体的问题。希望不要长篇大论,今天审理刑事案件,以后还有机会讲,这个问题你已经讲明白了,法庭也可以马上答复。

    杨在明:我需要摆出事实再说明我的理由,既要有事实,还有理由,还有法律依据,才能说明回避的问题。我们在陈述理由的时候,因为你们是被回避的对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你们就丧失了对它评判的权力,这是我的观点,我们认为审判员尽量不能打断诉讼代理人对回避理由的陈述。

    刘勇进:李德连的代理人对审判长的回避提出新的理由。 审判长:我国的回避是有因回避,希望代理人在陈述回避理由的时候遵守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向合议庭陈述。

    审判长:我总结一下杨在明律师所提出的回避理由,杨在明律师在刚才提出的回避理由中提出三点:1、法庭取消李永茂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提出回避。2、质疑旁听法庭席位安排的回避。3、认为媒体受访权受限的回避。这是他提出的三点理由。

    杨在明:好的,审判长总结的虽然不错,但就第三点回避理由没有允许我陈述完整的回避理由。因为我们所陈述的回避理由是向我们的院长来进行表达的,而不是向我们的合议庭的成员来表达的。因为合议庭的成员审判长是今天被回避的对象,再者,除非我们有违反法庭纪律以及表达非常之罗嗦以及一再重复的现象外,我们认为审判长和审判员无权就我们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无端的打断,这样有失审判长和作为一个法官的应有风范,这是我们所提的建议。所以我请求审判长允许我们就第三点做完整的陈述。

    【11时3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庭审现场

    杨在明:关于回避的问题,我们要行使我们的权利,我们郑重申请本案审判长进行回避。

    审判长:说明一下理由。

    杨在明:我们将具体地阐述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1、关于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问题所导致的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在庭审之前,审判长曾经与李永茂进行过电话沟通和交谈,在此电话沟通中,审判长的答复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人资格,审判长给出的理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资格主要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而得出的法律结论是李永茂不适宜担当杜永军的代理人。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利害关系呢?这也是李永茂在电话中一再追问的,但审判长并没有具体指明,比如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或者翻译人,从而说明他具有利害关系,如果不做这样具体的指明的话,就无法说明利害关系的真实存在。而审判长在电话里只是重复地说这是法律规定。

    2、关于本案当中旁听权的限制所导致的利害关系。正像青岛中院回应北京青年报所提出的公民旁听权利受限的问题时所称,之所以将庭审安排在看守所内的法庭,而不是青岛中院本院的大法庭内,是因为自2014年的3月看守所内的法庭自启动以来,除了涉外案件的二审,四区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审均在看守所内的独栋法庭内进行审理,包括省高院的二审案件也不例外,从我们搜索到的情况和中院所谓的理由看青岛中院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去满足公民的这种需求,就像2014年6月5日的杀人案一样,满足这种需求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老百姓主动申请青岛中院在大法庭开庭不允许,于是老百姓去山东高院、高检表达行使旁听权的愿望,青岛中院显然是一幅公事公办的架式,就是既然涉外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在看守所内的法庭审理,所以本案也不应例外,我们不理解,也无法想象这样做的背后的真实动机。现在我们所听到的老百姓的真实议论是,青岛中院不愿意在大法庭开庭的真实原因在于,旁听人多了以后难以有效地控制庭审秩序,延长庭审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敏感问题会更加加大法官庭审的难度,甚至会造成相当的干扰,作为律师来讲,我们是绝对不会相信,因为青岛中院有足够的能力来驾驭庭审,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老百姓遵守法庭纪律的素养也并非有些人想象得那么低,平度法院的大法庭开庭时人数爆满,但秩序井然就是明证,但青岛中院为什么仍然这么做呢?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困惑和无法排解的谜团,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如果青岛中院这样做将会极大地损害它的司法公信力。

    3、媒体采访权受限所导致的利害关系。1恩、本案的社会关注度较高,主要是指社会媒体的关注度,对本案庭审的热切关注促使很多媒体早早来到了青岛或平度,他们都想采访到有价值的新闻,但他们都遭遇到干扰,就是无法进入法庭进行采访。有几家媒体记者甚至给我来电话问我是否可以作为我的助理进入旁听,我很无奈。

    【11时1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杨在明:刑事和民事如何分离的问题,我认为审判长、合议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那就是说刑民分离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就这个法律规定,虽然审判长做出了这样的一个决定,但是否存在过分迟延的法律事实,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说明。

    审判长:就你刚才提出的关于刑事和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现在答复如下: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更换诉讼参与人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本案迟延,故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案审理。

    【11时0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告知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一下法庭纪律,所有诉讼参与人均需服从法庭指挥,如果不听法庭制止,法庭将依据法庭规则予以处理。1、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2、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法庭允许随意发言、提问,情节较轻的应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经报院长批准,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告知

    审判长:针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我们进行了了解,合议庭合议后对你们答复如下:1、刚才代理人说你们到大门口的时候是8:30分,经我们审查,8:51你们到达了大门口并要求带领无旁听证人员进入法庭,因为这件事被制止,你们认为没有旁听证的人员不能进入法庭,你们也不再进入法庭。2、到本院安检大门时已经是9:00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不能携带录音、录像设施,因为这个原因你们也拒绝进入。因此,迟到原因在于你们。

    【10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10时1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9时51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以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你院审理过程中,有新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 66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放火罪中的鉴定意见变更为:经法医鉴定,耿付林系被生前烧死;李崇暖被烧伤,其双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额部明显色素减退及左面部块状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杜永军被烧伤的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德连烧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烧毁的帐篷、电动车、太阳能光伏发电板等财物价值9770元。

    本院意见放火罪部分变更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青检公一刑诉 [ 2014] 66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9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被害人杜永军,诉讼代理人刘勇进、杨在明、金长胜经法院允许后进入法庭。

    【9时4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 案微直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详见第二页)

    【9时4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9时4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经听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9时4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吕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丛日新、代理审判员贾世炜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喆、徐希胜担任法庭记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璟、代理检察员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崇暖及其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磊,被害人李德连,被害人荆爱美;被告人杜群山及其辩护人北京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玉江、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艳芬,被告人崔连国及其辩护人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嘉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宾,被告人王月福及其辩护人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雷、被告人李青及其辩护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被告人刘长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建荣、被告人李显光及其指定辩护人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成志、被告人柴培涛及其辩护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告知:本案分案审理 今天仅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78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孙青春、孙振平、孙振安、荆爱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更换诉讼参与人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本案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案审理,今天仅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择期审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第182条的规定,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7月24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八个问题以及相关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于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当庭提交交换了意见。

    【到庭被害人身份查明】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33

    被害人李崇暖,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135号。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被害人荆爱美,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青岛路182号203户。因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

    【9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法庭确认七被告人均于2014年6月16日、7月29日收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变更起诉决定书。

    【9时2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李青,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王月福,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崔连国,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5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被告人杜群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时2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法庭查明各被告人身份。

    【9时2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为各被告人打开械具。

    【9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宣布开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到庭!

    【9时2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由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告知: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人员需注意遵守法庭纪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18

    在开庭前,法庭提醒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注意遵守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或是为了行使诉权、或是为了履行职责,旁听人员则是出于对案件的关心、关注参与旁听,各位更关注案件的结果,所以,更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否则,庭审进行不下去,就无法得出裁判的结果。

    旁听人员如果对庭审的某些环节有意见,可以在庭后口头向本院刑一庭反映,也可以写成书面材料递交本院。

    【9时1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9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因被害人杜永军及其代理人杨在明,被害人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要求带群众进入法庭,如不同意则拒绝进入法庭。故开庭审理稍后。

    【法庭规则:被法院认为不宜旁听的人等人员不准旁听】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4年8月20日 09:12

(一)下列人员不准旁听:

1、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证人;

4、其他被法院认为不宜旁听的人。

(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6、旁听人员确实需要外出时,应举手向值庭法警示意,由法警引导,再行进入法庭时,必须重新接受安检。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6、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旁听人员应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全部关闭。

    【9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今天参加旁听的媒体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等20余家媒体参加旁听。

    【8时4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法庭。

    【8时2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 3.21”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青岛中院将于今日9时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提示:支持← →箭头翻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