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召开,会上听取了关于《青岛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绩效目标要有时间表
草案修改稿中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另外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
专项资金超期要评估
草案修改稿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在专项资金预算评审时,需考虑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组织中期绩效评估,如果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完成,不需要继续安排等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