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国庆节期间被老板安排出差,坐车赶路的时间算不算加班?这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问题,近日被一位高级电气技术工程师提了出来,并在市北区劳动仲裁院提起了仲裁,要求老东家支付加班费828元。
2012年3月起,高级电气技术工程师王先生在青岛一家公司入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的工资为6000元。由于负责公司产品的日常检修,出差占据了王先生的大部分工作时间,需要经常往返于青岛和越南之间。去年9月底,公司再次安排王先生在国庆节期间,利用两天的时间去越南为一位客户进行电气检修。接到了任务后,王先生在10月1日准时从青岛出发,乘坐动车前往北京,并在当天下午乘坐飞机前往越南。
10月2日和10月3日两天,王先生都在越南为客户检修设备。随后,公司向他支付了10月2日至10月3日两天的加班费,但是没有支付10月1日的加班费,对这一点王先生非常不满意。在今年4月中旬,王先生因为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了。经过反复考虑,近日,王先生来到了市北区劳动仲裁院提起了劳动仲裁,认为导致自己在国庆节期间还在出差途中的原因是单位安排的,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28元。然而,该公司也提出,2013年10月1日并未安排加班,王先生在出差的途中并没有进行实际性的工作,所以不应当给付加班费。最终,市北区劳动仲裁院仲裁委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先生在出差的途中并没向单位提供劳动,并且他在途中还可以休息,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据市北区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劳动者在出差的途中、上下班的途中以及为工作进行的准备和收尾时间,并非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时间,且该段时间内劳动者并没有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加班。(记者 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