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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类公共设施有专用资金 增量用于棚户区改造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4-11-02 14:56:34 字号:A- A+

    记者昨日从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400元执行(现标准为275元/平方米)。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调整 配套范围增加了6项

    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落实国家政策和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和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确保资金投入。新政策在严格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实际,扩大了配套费使用范围,鼓励发展民生、公益项目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通知中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配套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由原先的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调整为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倾斜 保障住房项目可减免

    新的配套费征收办法实行政策倾斜,支持公益事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等8类项目实行减免配套费;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停车场项目,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等4大类项目实行财政补助。同时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惠民 增量用于棚户区改造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人表示,配套费的征收将统筹调剂使用,为民生工程助力。棚户区改造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居民迫切希望加快改造,为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解决项目盈亏平衡及改造资金匮乏问题,早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新政策规定从配套费的增量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棚户区改造及跨行政区域或薄弱地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实现区域协调及城市均衡发展。

    另外,我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此次一并做了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记者 刘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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