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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3.21案继续开庭 庭审全程实录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郑言 | 责任编辑:上上签 2014-12-05 08:41:28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15时54分】: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本案事实已查清,下面合议庭将休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合议庭将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本案今天不当庭宣判, 何时宣判将另行通知。休庭后,由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若认为记录有误,可提出修改;若记录无误,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捺印。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休庭!

    【崔连国代理人:崔连国无罪,不承担责任】

    【15时51分】:审判长:各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崔连国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从法律关系来说崔连国无罪,所以不承担责任。2、另外崔连国实际补偿金额已经超出目前法律所能认定的金额。

    杜群山代理人:代理人深信合议庭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本案几名被告人正当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 执法,对杜群山做出公正判决。希望合议庭依据事实,对杜群山做出从轻处罚的公正判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定罪量刑原则,以及法 律上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而非以上两原告代理人所的说从严从重处罚。在民事责任上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王月福代理人:荆爱美一直谈到第二次鉴定报告是6万余元,我印象中上午的鉴定报告应该是6千多,应以评估鉴定书为准。其他的请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鉴定报告的确是6万余元。

    王月福代理人:以鉴定报告为准。

    【杜群山:让我家属跟他们协商】

    【15时47分】杜群山:我跟律师说过,我现在在看守所里,与家人见不到面,与家人与原告也不能协商。还是让我家属跟他们协商吧。

    【原告最后陈述:被告无调解诚意,建议从严处罚】

    【15时45分】:李崇暖代理人:刚才的调解过程中,被告人代理人以一般代理为由不能代理调解,但是各被告人都在场,没有发表意见,我们视为不同意调解。既然不同意调解,我们认为他们对自己的犯罪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因此作为被害人代理人,我们发表两点意见:1、要求在刑事审判方面从重从严处罚。2、依法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赔偿。

    刘勇进:杜永军和李德连的意见一并发表:1、坚持我方诉讼请求,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从严处罚。2、同意李崇暖代理人意见,通过最后我们看得非常清楚,所有同意赔偿或者不赔偿的理由全部都是免罪的技巧和借口,而最终达不成调解的原因就是因为所有的被告人不同意调解,而不是原告人没有报出具体的标准,更不是原告人主张的标准偏高,因为原告人多次同意调解,即原告人愿意就具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因为被告人拒绝导致根本就没有进行调解的机会。

    荆爱美:刚才前两个代理人说的我同意,没有调解的诚意,数额大小并不重要,重要的就是我们现在不知道这个调解到底能达成什么目的,给我评估68000余元,能按照那个数给我,还是把我有单据的给我,即便能达到这个目的也算是有数字,但是现在什么数字都没有,就是不明确说给我多少钱,这怎么调解?第一,到底怎么调解,给个说法。第二,在认罪方式上,如果对这些被告人不重罚,后面问题还得多,所以对这些被告人要从重处罚。

    【审判长归纳本案焦点,双方展开法庭辩论】

    【15时29分】:审判长:归纳本案焦点:1、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附带民事受诉范围。2、被告人崔连国及二附带民事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下面的辩论中,请围绕焦点问题发表意见。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无新意见?

    李崇暖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经济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是通过今天庭审可以看到,各被告人并无赔偿诚意,尤其是选择性的赔偿,只对死亡的被害人进行赔偿,难免有避罪之嫌。

    刘勇进:1、我们认为追加的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属于附带民事赔偿主体。基于三天的刑事案子开庭庭审,因为限于刑事部分不再详细说明,我们查明的是成元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身与放火案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直接参与人本身就是成元天业的高层,且杜群山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到开工项目非常急迫,某些领导授意必须马上解决施工问题,而施工问题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成元天业和贵和置业。从这个角度讲,虽然原告人追加了多位共同被告,目前只有两位,但是这两位至少属于本案的共同被告人,他们承担本案的赔偿,从被告主体资格讲没有任何问题。

    2、我们认为被告人在庭审上,不管口头的歉意表达得次数有多多、多么完美,但毕竟只是口头的歉意,只是一种法庭上的策略,而对原告人实际的精神和物质的弥补才是是否有真实歉意的真实表达。结合本案,杜群山多次以其有病、家庭困难为由不做赔付,崔连国多次以其无罪为由不做赔付,王月福多次以没有钱为由不做赔付,这些情况在多次调解中是多次出现的。而崔连国的代理人所说的对死者的天价赔偿,首先我们认为几十万的标准,从常识来讲不属于高额赔偿。对死者的赔偿并不代表对其他原告人进行了赔偿,从赔偿的角度以及从悔罪的角度,不应出于死亡还是重伤、轻伤,而是从人性的角度来对所有的被害人予以赔偿。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没有任何赔偿诚意,且截止到目前为止李德连受到的唯一明确的赔偿金额就是2千元,这一点李德连是不能接受的。且其他所有被告人所作的赔偿均没有对原告人做具体的金额的确定,所以被告人没有尽自己的能力拿出赔偿,理由是原告人主张金额过高,客观上实际不能赔偿。而实际上被告人和原告人从来没有进行过一个非常有诚意、实实在在的、数字准确的客观真实的赔偿,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拿出有限的金钱提交到法庭,也是出于一种冰冷的客观的诉讼策略,而不是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意的赔偿。这种作秀的嫌疑只有一个目的:通过诉讼策略达到避重就轻、减轻刑罚的目的。

    荆爱美:赔偿这块的确没有从真心实意上进行,一直就是说没有钱,赔偿困难。但是王月福曾经说过,他从崔连国那支付过十万元,我问他在白果园到底支过几次钱,他不承认,但是我知道他从崔连国处支过十万元。即王月福是为了挣钱才去拆的我的房子。现在能否赔付、怎么赔付,确实没有实意。    【崔连国代理人:不认可有罪判决,也不同意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诉讼请求

    【15时21分】:崔连国:由代理人发表意见。

    崔连国代理人: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首先向上次刑事审判时那样,向本案被害人表示同情和慰问。被告人、包括本案代理人和家属充分理解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和人身的 双重痛苦,刑事赔偿事实上是不能够补偿实际遭受的损失。另外我们坚定地为崔连国做无罪辩护,因此我们不同意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崔连国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在庭审中 明确提出无罪辩护,但对目前的判决我们还存在很大的忧虑,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我们仍然发现这样的忧虑,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起诉了若干责任人,显然应该承担 某种责任的人没有被追诉到法庭上,而作为贵和置业和成元天业被起诉到法庭上,有一定的选择性,也有一定的引导性。

    事实上,经过上次庭审,我们非常戏剧性地看到了一幕,作为没有得到分文赔偿的被害人的代理人明确提出崔连国不构成放火罪,这是轰动性的、戏剧性的,还有另外一 位辩护人也提出崔连国不构成放火罪,除此之外还另外两个诉讼参与人表明了态度。其中杜群山明确说崔连国没有参与这件事情,而且表态即使找崔连国,崔连国根本不 可能帮他放火,我们看到另外一个重要的被告人王月福明确表态,他说"我最后悔的是没有听崔连国的话",我想作为两个重要的被告明确地表态,这样重要的事实应当采 纳。作为没有得到分文赔偿的被害人,无论是庭前还是庭审后我们从未有任何沟通,他们能有这样的表态还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如果说判决崔连国有罪,将本案引入歧途 。

    关于崔连国以补偿的形式所支付的费用要予以澄清,首先崔连国对于被害人家属予以了高额赔偿,我没有考虑好是否要公开。对于其他被害人崔连国的家属也做出了重大 努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在崔连国被羁押导致一切经济活动受损的情况下拿出十万元交到法院,首先给重伤的被害人五万元,给轻伤的被害人三万元,给轻微伤 的被害人二万元。从刚才庭审当中所出示的证据来看,如果从现有的新刑事诉讼法审判原则能够确认的范围来看,仅崔连国支付的额度可能应该超过法院能够支持的金额 ,但是我们仍然再次强调,崔连国拿出的钱属于补偿,我们认为崔连国在形式上没有任何刑事责任,既不认可有罪判决,也不同意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群山:我没什么钱,他们要得太多我赔不起】

    【15时05分】:杜群山:现在我与家人见不上面,我进看守所前也没什么钱,我让我的亲属借钱赔偿,但是他们要得太多了我也赔不起。

    杜群山代理人:仅就原告方请求金额的合法性、合理性发表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代理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在刑事部分开庭过程中,代理人作为杜群山的辩护人出庭已经详细阐明了我们关于杜群山行为定性的分析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过程中,仅仅针对原告损失金额是否应予支持提出意见:1、原告方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法律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因为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系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2011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答复》(2011)159号再次明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问题是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只应赔偿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在实际物质损失之外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杜群山家属已经尽力给予补偿,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200O)47号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代理人认为刚才杜永军代理人所讲到的认定被告人的态度以补偿金额为主,我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以当事人承受能力和当事人的尽力程度而来认定的。就当事人来说,杜群山家里经济状况不好,他去年又做了心脏手术花了不少钱,在本案发生后,杜群山的家里人及亲戚都是借钱给予被害人积极补偿,可以说在刑事案件开庭前,有部分补偿款杜群山的家里人已经交到法院了。

    另外杜群山尽力挽救损失,希望达到被害人的谅解,也是家里人的共同意愿。如果我们现在从调解角度来看,因为要求数额过高,相差数额悬殊太大,所以没有力量达到被害人所要求的条件,通过努力也达不到这种要求,我们认为不能说是被告人杜群山态度的问题。而是他的客观情况确实不能给付的问题,我们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杜群山在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来赔偿被害人的直接损失。

    【杜群山代理人:病历以外的两份证据和直接损失没有关系】

    【14时34分】:审判长: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崇暖举证。

    李崇暖:证据一,李崇暖住院病历,鉴于刑事诉讼部分已经提交,在此不再提交。

    证据二,李崇暖及其母亲的户籍材料,证明李崇暖母亲需要李崇暖进行赡养。

    证据三,李崇暖门诊治疗收费票据。

    审判长:各被告人及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代理人:7月份出具3月21日当时的抢救费用认可,对病历无异议,对其他两份证据,户口本及身份的认定,我们认为与损失赔偿范围,即直接损失没有关系。   崔连国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崔连国是无罪的,所以不同意崔连国赔偿。

    王月福代理人:同杜群山代理人的意见。

    其余均答:无异议。

    【被告:他们要得太多 我赔不起】

    【14时27分】:审判长:各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杜群山:他们要得有点太多了,我赔不起。

    崔连国:由诉讼代理人替我答辩。

    王月福:我没有能力赔那么多钱。

    李青:我没有能力赔那么多钱。

    刘长伟:我没有能力赔那么多钱。

    李显光:我愿意尽量赔偿,但是没有能力赔那么多。

    柴培涛:没有能力。

    审判长:七被告人对原告人要求你们赔偿的诉讼请求有无异议?

    杜群山:我对法律不是很懂,由诉讼代理人为我回答。

    崔连国:由诉讼代理人答辩。

    王月福:由诉讼代理人答辩。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原告荆爱美宣读民事诉状】

    【14时23分】:原告荆爱美宣读民事诉状。

    【原告李德连宣读民事诉状 要求赔偿25万元】

    【14点20分】李德连: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人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护理费用变更为2万元。

    审判长:李德连的诉讼请求变更的部分?

    李德连:1、护理费由7200元变更为2万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原来的10万元变更的20万元。请求赔偿数额共计25万元。3、当庭再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杜永军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14时17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永军宣读民事诉状。追加被告人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人共同 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原告人李崇暖宣读民事诉状】

    【14时15分】:原告人李崇暖宣读民事诉状。

    【13点30分,开庭审理“3.21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13点30分】:“3.21案”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的附带民事部分,青岛中院于今日13:30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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