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最高面临5万元罚款!记者昨天获悉,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共有3项内容,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提出了详细处罚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基准规定,单位设立时间在24个月以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列出处罚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王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