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改绿受理窗口一览表
青岛齐鲁网12月9日讯(记者 孙志文 通讯员 孙俊杰刘光华)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12月8日青岛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印发《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自12月17日起,符合条件的国II黄标车车主可以自愿申请治理改造。这标志着山东省出台的“黄改绿”政策在青岛正式落地落实。
“黄改绿”申请有条件
据了解,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简称黄改绿)。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是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是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四是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符合条件的车主在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之内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周三、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五步走”完成“黄改绿”
青岛市“黄改绿”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青岛市合理选择了11个机动车检验站点,设立黄标车黄改绿受理窗口。根据《工作方案》,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以“五步走”完成“黄改绿”。
第一步:车主需到车辆登记地所在辖区窗口进行申请,提交6项材料,跨区申请不予办理。1.现场填写《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三联单。2.出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4.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5.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车辆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车辆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6.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窗口将审核车主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及车辆相关条件,审核是否符合改造条件的前三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不予受理。
第三步:车主携带《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进行外观检查和尾气原始排放测试,对符合规定的,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盖章确认的申请表。
第四步:车主携带申请表与供应商双向自由选择,确定适合的改造设备,并与供应商签订黄改绿合同。供应商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净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并出具《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
第五步:改造完毕的车辆应返回首次进行查验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改造后车辆的安全和环保检验。检验符合要求的车辆,在黄改绿受理窗口换发黄改绿环保标志。对符合享受财政黄改绿补助的车辆,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至辖区黄改绿补助资金服务窗口,办理补助资金的领取手续。具体的补助意见将另行制定。
环保等部门将加强“黄改绿”车辆监管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车主或使用人在车辆治理改造后,应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净化设备,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产品,确保颗粒物降低效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
相关部门将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对发现不能保证治理效果、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等行为的尾气设备供应商,取消其改造资格。
环保、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对于发现检测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应重点加强黄改绿车辆的监管。对尾气净化设备不正常工作的黄改绿车辆,不得通过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检验。环保部门对黄改绿车辆组织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抽测,发现有拆除、闲置净化设备的或检测超标后经维修治理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换发的环保标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