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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居民医保缴费20日结束 成年居民分两档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谢小真 2014-12-17 05:30:51 字号:A- A+

首发:居民医保缴费20日结束 成年居民分两档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电话

    青岛新闻网12月17日讯  2015年度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工作将于本月20日结束,目前,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的缴费工作已基本结束,其他居民的缴费工作仍在进行中。市人社部门再次提醒尚未缴费的居民抓紧时间办理。

 居民医保补贴待遇均提高

 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且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再变更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

 另外,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普遍提高,少年儿童、大学生财政每人补贴440元,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财政每人补贴560元,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财政每人补贴440元。

 根据新出台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规定,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三个保障层次。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保障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保障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保障10万元以上,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88万元以上,比原城镇居民医保提高了10万元,比原新农合提高了40至60万元。

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须在下一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自2015年1月1日起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市人社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参保居民,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应在今年12月20日前缴纳。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保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市内三区居民在三区范围内通过街保中心就近办理参保缴费。市民可拨打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电话进行咨询。(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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