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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十大商事案例 电子文件可作证据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吕佼 2015-02-07 07:23:04 字号:A- A+

    青岛中院十大典型商事审判案例:

    案例一: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甲公司欠黄某87万余元的债务,王某系甲公司股东,2013年黄某以王某抽逃对甲公司出资200万元为由,要求王某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王某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00万元是王某出资后,甲公司又向矫某借款,不是王某抽逃的出资,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408万元,王某的出资经验资后,于2010年6月22日转入甲公司基本账户,并于当日将注册资金中的200万元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王某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构成对出资的抽逃,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即使存在借款关系,王某将已转入甲公司账户验资后的款项,又转出进入王某账户,该资金由王某进行控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出资抽逃行为,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王某应在所抽逃资本2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公司资产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必然会削弱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侵害。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一旦将出资投入公司,该出资即成为公司的财产,非法定事由股东不能抽回,否则构成抽逃出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改后,尽管股东出资成立公司不再需要验资,也没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但是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未免除;股东仍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数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时间等。有人认为,公司法修改后因为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时间,因此无论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有多高,反正不用缴纳,就随便认缴,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导致在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对外债务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仍构成虚假出资,在此情况下仍应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同理,如果股东在缴纳出资后又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要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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