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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十大商事案例 电子文件可作证据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吕佼 2015-02-07 07:23:04 字号:A- A+

    案例三:股东了解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事项,应依法行使知情权

    案情:范某等12人系甲公司的股东,范某等以甲公司自2007年以来一直未分配红利,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为由于2013年1月6日向甲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行使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并要求甲公司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上述股东明确答复。甲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分别于2013年1月30日、2013年2月27日向范某等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出具了2004年至2007年、2009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青岛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答复、甲公司评估报告附件复印件。范某等以甲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账簿,损害其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等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范某等提出查阅请求后,甲公司虽然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但其答复内容与股东申请内容不同,同时也未提供相关会计账簿供股东查阅,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无证据证明范某等的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范某等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据此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应根据公司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如公司无故拒绝,股东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股东因为查阅会计凭证而获悉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如因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后泄露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向股东要求赔偿,但不能以会计凭证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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