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
一、被告人王月福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杜群山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刑执释字第725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李青的假释;被告人李青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一年三个月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
四、被告人刘长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3月24日止。)
五、被告人李显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3月24日止。)
六、被告人柴培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3月24日止。)
七、被告人崔连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要求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月福、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某甲、荆某某房屋损失人民币73123元。被告人王月福、李青、柴培涛、李显光连带赔偿孙某甲车辆损失人民币1260元。
九、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手机8部、编织袋1个、砍刀9把、手套4副、口罩2个、塑料残片1块依法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汽车2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事件始末:
2014年3月21日凌晨1时54分,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村民看守被征农田的帐篷起火,造成4名守地村民1人死亡、3人受伤,一时间舆论大哗。
2014年3月23日,“@平度发布”发出长微博称,杜家疃村所涉土地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604余万元,2013年5月16日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全部拨付到村;另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总计340余万元,也于2013年5月底前拨付到村并足额兑现给村民。同微博称,2013年10月,对杜家疃村81.59亩已征收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共获得1527.9万元收益,凤台街道已于2014年2月27日全部拨付到村庄。
2014年3月25日晚,青岛市公安局称平度“3·21”纵火案已破获。经查明:3月21日凌晨,李某、李显某、柴培某、刘长某4人受王月某指使(均为平度人),窜至现场实施纵火后逃跑。王月某是受崔连某(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和杜群某(杜家疃村主任)的指使实施犯罪。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2014年8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3.21”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8月20日9时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8月20日开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群山等7被告人涉嫌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到22日下午3时,庭审活动结束,宣布择日宣判。
2014年12年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平度“321纵火案”。因各方当事人对调解意向及数额未形成一致意见,调解将于庭审后进行,如调解不成将依法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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