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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一科长伙同丈夫受贿134万 获刑6年半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梁超 2015-04-18 13:16:30 字号:A- A+

    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材管理处沙石管理科科长卢锡美,伙同丈夫孙梦元(已判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4万元,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卢锡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在1993年1月至2012年间,孙梦元先后担任青岛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处长、青岛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副局长、青岛市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副主任、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期间,孙梦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卢锡美明知其丈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仍然伙同孙梦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 1998年至2000年,孙梦元接受青岛某公司董事长刘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在项目规划审批中提供帮助,后来卢锡美按照孙梦元的要求与刘某联系办理购房手续时,要求刘某降低价格,以低于市场价9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住房一套。2000年3月,卢锡美伙同孙梦元收受青岛某公司董事长送的市南区某网点房一套,价值30多万元。

    1998年至2002年间,孙梦元接受青岛某汽车出租公司经理戚某的请托,为其在相关项目土地审批、规划变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戚某以换车名义送的价值14.5万元的铃木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并将自己价值三万多元的旧本田雅阁轿车给戚某作为交换,未支付11万多元换车差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卢锡美明知其丈夫孙梦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伙同孙梦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卢锡美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卢锡美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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