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刘兆平等三人的上诉。此前,刘兆平、张春光、尹某某三人因贪污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和2年。
据了解,被告人刘兆平原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春光原系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主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尹某某原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师,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逮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东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所属实验动物中心系该大学副处级单位,被告人刘兆平自2002年9月任实验动物中心主任。2003年11月3日,山东大学成立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评中心),刘兆平任副主任,主持该中心工作,负责该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试剂耗材及设备采购、合同制工人工资的发放等相关费用报销的签字审核等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春光系药评中心通过济南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诺公司)劳务派遣的方式所聘任的员工,自2004年1月任药评中心行政管理部主管,负责药评中心的日常管理、合同制员工的工资发放和药评中心实验动物、试剂耗材、设备的采购及相关费用的报销等工作。被告人尹某某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师。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兆平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 211 970元,用于支付刘兆平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其中被告人刘兆平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春光参与套取公款4 553 940元,被告人尹某某参与套取公款1 281 700元。
另查明,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后,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科研酬金。截至2011年年底,药评中心、实验动物中心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为5 272 879.23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刘兆平骗取公款,而仍按照刘兆平的指使,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的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刘兆平名下截至2011年底的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 793 939.69元应当视为刘兆平的个人收入,并从其骗取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据此计算,被告人刘兆平实际骗取公款3 418 030.3元。与此相对应,将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所参与骗取公款的数额按比例扣减后,张春光参与骗取公款1 689 511.74元,尹某某参与骗取公款475 510.7元。
鉴于被告人刘兆平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涉案款物绝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对刘兆平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兆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春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兆平、张春光、尹某某均不服判决,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