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市城乡居民、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政策。新政策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使我市城乡居民及在青务工、上学的非青岛市户籍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救助标准提高到每年2万
临时救助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基础上的补充,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到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主要特点是救急、救难。早在2002年,我市建立了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并不断完善;2010年,实现了“城乡统筹、一体救助”;2013年,扩大救助范围,将在青务工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纳入我市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新制度临时救助最高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对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在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建立临时困难评估制度,制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体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原则上本科5000元,专科以下的3000元(学校发放的奖学金不列为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范围覆盖面扩大
新制度救助范围覆盖到全体市民和在青务工、上学的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将外来务工非青岛市户籍人员的救助条件由原来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调整为“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将非青岛市户籍但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拒绝管理机关核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这一类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绿色通道实施救助前置
新制度要求各区(市)在年初筹集一定数额的紧急救助备用金,在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市民遭遇严重困难和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救助前置,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24小时内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和生活物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手续。
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镇(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区(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每季度的临时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救助人数等情况累计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记者 梁超 通讯员 王家俊 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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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9”
全市统一应用大救助热线
搭建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社会救助格局
晚报讯 近日,青岛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出一条“绿色通道”。
《指导意见》指出大救助的主要任务有,统一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社会救助中心,落实办公场所,或依托区(市)、镇(街)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明确标识,方便群众求助。各救助单位要统一应用大救助信息平台,并实现大救助平台与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对接,受理群众求助可通过现场受理、热线转办、网上受理等多种方式,但均须导入大救助信息平台进行登记落实,各区(市)可根据实际,适度扩大救助数据库内的救助人群采集信息比例,全市形成覆盖所有救助对象、救助信息完整准确的信息数据库,实现分散救助向统筹救助的转变,杜绝系统外救助。
另外,全市统一应用“12349”作为大救助热线,并实现市、区(市)、镇(街)联动,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热线受理后一并纳入大救助信息平台环节操作,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而且各区(市)、镇(街)救助中心(窗口)要有规范完整的管理服务制度,要统一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实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工作职责、监督投诉电话上墙,或使用电子显示屏、便民服务栏等方式进行服务公开,方便群众求助和社会监督。
在保障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制度;建立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和备用金,各区(市)、镇(街)要安排用于应急救助的专项资金,发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应急作用,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造成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群众,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反应,按政策快速施救。 (记者 梁超 通讯员 王家俊 姜宁)
原标题:临时救助最高每年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