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市中院对莱西市政协原主席苏安平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苏安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444340.70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苏安平1952年4月出生,曾任山东省莱西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间,苏安平在先后担任莱西市纪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二套房产的方式,收受李某贿赂261875元、多次要求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莱西市下辖的镇(办事处)、局等单位,为其报销发票,数额共计378465.7元,收受莱西市两镇价值4000元购物卡。法院审理认为,苏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房屋、让他人报销发票,收取他人购物卡,收受贿赂共计644340.7元,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记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