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近日,市北法院对原教育局副局长李某受贿案作出判决。审理过程中,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贿赂款折合人民币共计446751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取他人贿赂4467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46751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记者 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