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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设置不得有偿冠名 擅自更名最高罚5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5-07-14 05:47:06 字号:A- A+

早报讯 省政府法制办对 《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地名命名提出了九项应该遵守的规定,擅自命名、更名,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征集意见稿提出,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用字使用规范汉字,采用汉语普通话读音,避免使用多音字和生僻字;新建、改建的街、路、巷等道路名称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要求;专业设施、旅游文化地等名称,一般应当与当地地名统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不得以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的专名;未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除门牌号码外,专名不得使用单纯数字或者通名词组,通名符合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范;不得有偿冠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及其相关信息的设施,征求意见稿要求,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街、路、巷,门(楼),主要道路和桥梁,风景区、旅游区、历史古迹、纪念地,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不得涂改、遮挡、损毁、盗窃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不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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