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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铁运营出台具体法规 乘车禁止11种行为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于泓 孙志文 2015-07-27 16:48:02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7月27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新闻网从地铁建设部门获悉,7月2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

    目前我市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有16条,为保障轨道交通健康发展,《条例》首先明确了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公用事业性质,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问题、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特殊情况下七日内办理退票  

    在票价定价方面,规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为保证乘客权益,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条例》规定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乘客乘车禁带六大类物品 

    《条例》为保证运营安全,规定了禁止携带六大类物品进站乘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禁止十一种行为

    为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规定了禁止十一种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

    ●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等;

    ●在车站内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以及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等;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

    ●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安全门等;

    ●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

    ●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青岛新闻网记者 于泓 孙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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