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8日讯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现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养犬必须登记、缴费
《条例(草案)》规定,在市南、市北、李沧和其他区(市)建成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以及合法居住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定点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拒不办理信息登记的,可处没收犬只以及最高一千元罚款。
《条例(草案)》借鉴北京、上海、济南等地做法,确立养犬收费制度,养犬将实行收费。
狂犬病强制免疫
为防止狂犬病疫情、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条例(草案)》规定,对全市达到免疫年龄的犬只,养犬人都要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办理免疫手续,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挂发放的免疫牌。不挂免疫牌的,可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城区禁养烈性犬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草案)》规定,市南、市北、李沧和其他区(市)建成区不得养烈性犬。饲养禁养犬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携犬出户必须束牵引带多类公共场所犬只禁入
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开高峰时间。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可以携犬乘坐出租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条例(草案)》还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收留与处理、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现正就《条例(草案)》进行调研、论证、修改,广大市民可登陆青岛人大网()法规征询栏目查询《条例(草案)》全文及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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