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警支队昨解读三种情况可获得救助垫付 原则上只限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昨天上午,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情况作了说明。今年9月份,新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今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死亡,可以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三种情况可以获得救助
记者了解到,《办法》里所谓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凡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其中,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救助基金共有六个来源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来源分别为:按照青岛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资金。
只垫付72小时内10万元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不过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处副处长王坚介绍,此次正式实施的救助办法较试行办法最大的修改是扩大了对抢救时效及金额的限制,只要抢救总金额不高于10万元的抢救费用,即使超过72小时,也可以给予垫付,以救人命。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杨海涛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