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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餐饮拟禁使用时令价 禁收餐位费房间费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初小燕 2015-11-23 07:29:05 字号:A- A+

    不得使用“时令价”,不得收取餐位费、房间费……日前,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八种行为。《规定》全文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市民可在27日之前提意见。

    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等方式明码标价的,其标价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结算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菜肴、面点,应标明菜肴、面点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销售酒水、香烟等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应当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销售同一种类商品,有不同规格的,应当如实标明;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格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倡导从事涉外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中外文标明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相关内容。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在价目簿、价目表首页醒目位置标明。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用餐前,增加由消费者对其消费明细核对及签字确认程序。

    经营者不得有八种行为

    《规定》明确指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串通涨价;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规定》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和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调处价格纠纷;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完整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记录价格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餐饮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在11月27日之前,市民对《规定》有何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书面反馈至青岛市物价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电子邮箱:wjjjcwk@163.com。(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初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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