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定额用水将加价收费
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获悉,为促进节约用水,我市将从明年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将于明年起实施,涉及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和城阳区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用户的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按月考核。每年年底以前核定下达下一年度用户各月份的用水定额。“依据用户的实际用水量逐月进行定额考核,按规定对超定额部分水量征收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该负责人表示,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收缴标准如下:月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10%以内(含10%)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倍计收;月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20%)以内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计收;月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计收。用户应当在收到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加价水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请各用户做好信息资料的系统录入工作,打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 ,在页面“便民服务”栏点击“定额用水”图标,于2015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用户信息资料。 (记者 刘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