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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减刑假释十大案例:严重暴力犯罪不予假释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2015-12-25 11:51:44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2月25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减刑、假释十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青岛中院辖区内共有2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常年关押犯人万余人。2012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在3200至4000件左右。

    据介绍,近年来,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不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强化责任,大胆探索假释制度的适用。着力构建严格、规范、透明的审判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在审判中,青岛中院统一裁判标准,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要求,但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综合因素,不应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法不予办理。从严把握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条件。

    对于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青岛中院在立案后5日内,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

    所有开庭时间,一律在互联网进行公告。所有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全程监督。

    据了解,近三年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90余人次旁听案件庭审。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目前人民陪审员已经参加了230余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扩大了司法民主,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青岛新闻网记者 陈志伟)

    青岛中院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及10个典型案例

    【案例1】

    罪犯王学某减刑案

    ——对八次劳动教养仍屡教不改的盗窃犯,减刑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王学某,男,1955年12月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学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某在改造过程中受到记功奖励1次。但该犯于1988年至2006年因盗窃先后八次被劳动教养,劳教时间共计十八年九个月。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王学某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受到记功奖励一次,可以减刑六个月。但该犯在犯罪之前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八次,屡教不改,仍然继续盗窃,乃至犯罪,说明该犯主观恶性很深,因此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改造考核情况,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对罪犯王学某减刑六个月,调整为予以减刑三个月。

    

    【案例2】

    罪犯王在某减刑案

    ——对生活能自理的病犯,减刑不予从宽

    基本案情

    罪犯王在某,男,1962年10月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在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患高血压、糖尿病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青岛中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某已执行刑期二年二个月,在考核期间受到记功奖励1次,犯高血压、糖尿病,但生活尚能自理。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王在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受到记功奖励1次,可以减刑六个月。该犯虽然患高血压、糖尿病,但生活尚能自理,不符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减刑从宽的条件。因此,对罪犯王在某减刑时不予从宽,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一年的幅度进行调整,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六个月。

    【案例3】

    罪犯万某某减刑案

    ——对累犯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犯,减刑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罪犯万某某,男,1948年3月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万某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老年犯、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某某现年67岁,系老年犯,生活不能自理,在改造过程中受到记功奖励1次。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犯罪系累犯。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万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受到记功奖励1次,可以减刑六个月。该犯年满65周岁,属于老年犯,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依据规定减刑时可以从宽三个月。该犯系累犯,依据规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四个月。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对罪犯万某某减刑八个月,依法调整为予以减刑五个月。

    

    【案例4】

    罪犯高某不予假释案

    ——对两次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高某,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高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28日对罪犯高某进行了讯问。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03.4分。另查明,该犯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9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高某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该犯两次犯罪均为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假释后再犯罪的危险不能排除,对此类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对罪犯高某不予假释。

    

    【案例5】

    罪犯范某不予假释案

    ——罪犯有能力但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范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2042.23元。于同年11月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执行机关以罪犯范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1月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9日对罪犯范某进行了讯问。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某虽在考核期间共受到记功1次,积考核分90分,但作为主犯,范某在判决之前和服刑期间均未履行附带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而其他三名罪犯判前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赔偿25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范某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其无能力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从范某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平均消费额高于狱内一般水平,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此外,范某有前科,199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范某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其故意伤害犯罪导致被害人重伤,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体痛苦、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而范某未通过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来减轻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因而不能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罪犯范某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范某不予假释。

    

    【案例6】

    罪犯杨某不予假释案

    ——对社区矫正机构未提供评估意见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男,因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减刑一年,2013年5月减刑八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系未成年犯罪,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1.6分。另查明,罪犯杨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不同意对该犯办理假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为“请依法裁定”。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但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不同意对其办理假释,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虽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但未实际提供关于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评估意见。加之罪犯杨某系暴力性犯罪,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社会危害性较大。经综合考量,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不予办理假释。

    

    【案例7】

    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案

    ——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张某某,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732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77.4分。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罪犯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其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敲诈勒索犯罪中也是主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实施的犯罪手段较为恶劣,该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犯罪有关,不能排除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张某某虽然确有悔改表现,但不符合“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予假释。

    

    【案例8】

    罪犯武某某假释案

    ——罪犯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依法从宽予以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武某某,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37.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罪犯武某某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减刑一年,2014年1月减刑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八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受到记功、表扬、专项表扬奖励各1次,获得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现有考核积分17.9分。2015年3月16日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2100元。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罪犯武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武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假释。刑罚执行期间,罪犯武某某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有关规定,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实际执行刑期予以相应的放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武某某假释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予以假释。

    

    【案例9】

    罪犯解某某假释案

    ——罪犯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解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同年4月交付执行。2013年4月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解某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3日对罪犯解某某进行了讯问。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考核期内共受到记功2次,考核积分92.7分,缴纳罚金二万元。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解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假释。刑罚执行期间,罪犯解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执行财产刑确定的义务,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有关规定,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实际执行刑期予以相应的放宽。综上所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解某某假释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假释。

    

    【案例10】

    罪犯宋某某减刑案

    ——罪犯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同年5月交付执行。2003年1月,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9月、2010年4月、2011年10月各减刑一年,2013年7月减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4月被假释。

    执行机关以罪犯宋某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青岛中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受到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1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一万元。罪犯宋某某系累犯。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宋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实际执行刑期予以相应的放宽。罪犯宋某某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四个月。根据罪犯积分考核情况,扣减从严把握幅度,可以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的报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依法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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