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青岛新闻网2月23日讯 今天上午,红岛经济区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红岛经济区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在青岛市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青岛市外人员,在红岛经济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含贷款购房取得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此外,还包括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
本通告实施后,购房落户红岛经济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
其他落户条件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执行。
据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青岛新闻网记者 徐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