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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车祸肇事嫌疑人被批捕 低头捡手机撞死人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樊蓉 2016-03-17 07:07:16 字号:A- A+

原标题:山东路车祸源于司机“小动作”   

3月1日清晨6时,山东路6号附近,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冲上人行道,导致人行道上一名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被撞身亡。昨天,记者从市南检察院获悉,肇事人赵某从事专车业务,事发前刚与顾客通完电话,不慎将手机掉入副驾驶位置,赵某低头捡手机导致事故发生。根据司法鉴定,排除了赵某酒驾、毒驾的可能,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时速在125公里到133公里之间。3月14日,市南检察院已将赵某批准逮捕。

    交通肇事案嫌疑人被批捕

    近日,发生在山东路6号附近的一起车祸的监控录像,引起不少市民关注。3月1日清晨6时许,一名行人由北向南走在山东路人行道上,突然一辆黑色轿车高速驶来冲上马路牙子,撞倒路灯杆后,从该行人身后撞了过去,该行人被撞后当场死亡。肇事车辆车头撞伤,路旁人行横道灯、灯杆、垃圾箱等严重损坏。

    市南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3月14日,他们对该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批准逮捕。据介绍,赵某从事滴滴专车业务,3月1日清晨6时许,赵某行车途中通过手机软件接单,与对方通完电话后,赵某将手机放到了车辆变速杆位置,之后手机掉到了副驾驶座位下面。赵某眼睛看着副驾驶位置,伸右手想探身到副驾驶位置捡手机,右脚一直踩在油门上,就在低头捡手机的时候,方向发生了偏离,右脚也不自觉地加大了踩油门的力度,导致事故发生。根据司法鉴定,排除了赵某酒驾、毒驾的可能,事故时车辆行驶时速在125公里到133公里之间,行人顾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全责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介绍,因驾驶中捡拾物品、看手机、接打电话等不当操作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看似无关大碍的一个“小动作”,毁掉的却是两个家庭,留下的是血的教训。检察官呼吁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家庭幸福,行车途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规则,严禁超速行驶,严格规范操作,杜绝一切不当动作,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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