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工作了7年,本应领到的防暑降温费,企业却分文未付。近日,刘某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法官判决企业支付刘某7年未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共计2680元。
李沧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自2007年12月与企业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四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刘某于2016年1月23日申请辞职。庭审中,企业也承认从未向刘某支付防暑降温费。
鲁劳社(2006)4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鲁人社发[2015]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非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从未向刘某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应补发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的防暑降温费2680元(80元×4个月×7年+80元×2个月+140元×2个月)。(记者 原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