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9月5日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有人酒后乘公交车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此案的被告人陈某49岁,系青岛某公司员工。2015年11月20日21时27分许,他酒后至李沧区维客广场公交车站,乘坐杨某驾驶的9路公交车,期间杨某督导乘客向后门移动,陈某不满并对杨某进行辱骂、拖拽杨某的右胳膊,当公交车行驶至曲戈庄车站附近时,陈某再次对杨某辱骂并拖拽杨红卫,致杨某离开驾驶座,公交车失控撞向路旁的两棵白蜡树,使公交车车辆及路旁白蜡树损毁;车停驶后陈某又击打杨某面部两拳,后被群众抓获。
事后,陈某的亲属赔偿杨某人民币26000元;今年7月份,陈某的亲属赔偿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沧巴士分公司奇峰路车队车辆损失人民币8155元,并缴纳两棵白蜡树赔偿款人民币654元。杨某、奇峰路车队对陈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提陈某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及车辆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