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9月28日讯 今天上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青岛市看守所刑事法庭举行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这起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原告庄某与被告杨某、刘某昌、刘某之间的财产权属纠纷民事案件,其中刘某昌系杨某之夫,刘某系杨某之子。
本案源于一起民事纠纷,历经青岛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多次的诉讼程序审理,最终由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位于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系原告庄某名下房产,庄某对该房产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杨某、刘某等人占用此房侵犯了庄某的合法权益,应将该房屋腾交庄某,并判决要求杨某、刘某等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庄某。
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庄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南法院执行局依据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杨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拒不执行,多次采取过激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
今年1月,市南区法院执行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强迁,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刘某来到强迁现场,杨某爬上屋顶大肆辱骂法院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某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被告人杨某、刘某当场被法院执行人员约束控制,并分别被送交青岛市拘留所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被告杨某、刘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刘某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刘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采用纵火方式抗拒执行,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某,履行了义务。(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