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壳”成功上市 最高补助300万
作为全国唯一以财富管理为主题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青岛市一直以来紧紧围绕国家金融改革重点方向,牢牢把握财富管理改革创新的关键环节,积极争取和持续推动政策创新试点,助推财富管理试验区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
近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4号)精神,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多维度助推青岛财富管理综试区的建设。
金融机构:
申请补助承诺10年不迁离
《细则》规定,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补助,签订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的,签订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申请一次性补助,签订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参照本细则给予适当奖励,签订10年内不迁离青岛市的承诺书。
另外,根据《细则》每年4月30日前申报上年度补助及奖励资金。
金融创新奖:
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
《细则》中规定,我市设立的金融创新奖具体包括:创新贡献奖、项目创新奖、研究创新奖。申报创新奖的项目或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应用性。创新贡献奖的申报评选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记者了解到,每年由市金融工作办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年度金融创新奖申报通知,组成评审小组,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选。其中,由注册在我市的申报主体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申报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权益类交易场所、经批准规范的金融市场主体企业、企业(集团)、高校、学会和各类科研院所等。
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奖励就高兑付,不重复享受。申报项目或成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具体可由主要完成单位申报或由各合作方商定的其中一个单位申报。
金融创新奖的评选结果将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向金融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获金融创新奖的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将奖金发放给推动项目的团队成员。
上市企业:
上市企业再融资补助100万
《细则》指出,拟上市企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四市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由拟上市企业注册地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备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六区和高新区、保税港区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金融工作办复审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按青岛市与企业注册地地区政府各负担50%。
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直接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境内“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以及境外“买壳”上市成功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2%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另外,新三板挂牌补助一项中,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部审核推荐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记者 景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