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0月11日讯 今天,青岛新闻网从李沧区人民法院获悉,9月27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原青岛市市北区旅游局局长司文(正处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司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司文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被告人司文,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局长、青岛市市北区旅游局局长(正处级)。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司文在担任原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建筑商张某某承揽青岛四十一中校舍建设、维修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张某某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3.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司文在担任原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青岛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揽青岛四方小学校园绿化等工程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2009年至2010年期间,司文在担任原青岛市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图书商曲某某参与原四方区教育体育局图书采购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收受曲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司文到案后供述了其收受张某某贿赂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曲某某贿赂的事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司文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25.5万元,现扣押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文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文因涉嫌收受张某某贿赂到案后、被提起公诉前,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曲某某贿赂的事实,自愿认罪,且能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