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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月起实施 违规排污将关停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郑言 2016-10-25 13:30:42

    青岛新闻网10月25日讯 (通讯员 夏睿宏 张建峰 记者 朱颖 )青岛新闻网记者今天上午从市环保局获悉,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5章81条,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燃煤污染防治:淘汰、拆除不达标燃煤小锅炉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制度;二是民用散煤管理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制度;三是燃煤锅炉整治,明确要求淘汰、拆除不达标排放的燃煤小锅炉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四是明确燃煤机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要求,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发电上网;五是对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水泥等工业项目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源头控制,明确要求县以上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并对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逐步实施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二是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和易产生泄漏的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作出规定;三是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四是对恶臭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应当设置合理防护距离;五是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六是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管理以及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在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我容:一是对绿色交通、绿色出行作出了规定;二是明确了省政府在组织推行高品质车用燃油、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三是对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达标排放予以明确;四是对岸基供电设施建设和岸电使用提出具体要求;五是对船舶作业予以规范,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规范矿山开采污染防治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和相应的防尘抑尘措施;二是对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提出要求,防治路面清扫作业产生的扬尘和污染;三是对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资源化处理、综合利用和存放进行规范,并对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进行严格规范;四是对有关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五是对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六是对矿山开采污染防治予以规范。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防治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物料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还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重点规定汇总:

    1、《省大气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

    答: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约谈、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等等。

    错峰生产: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约谈、暂停审批: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挂牌督办: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2.分章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哪些规范?

    答: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新建20吨以下燃用煤、渣油、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要限期停止使用;燃煤机组、锅炉要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等要求。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要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特殊保护区域及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

    3.罚则有何突破?

    答:利用三条的篇幅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精神;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责任看,《省大气条例》可以称得上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4.关于违反《条例》规定,超标排污的企业会遭受何种严厉处罚?

    答:违反《省大气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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