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委负责人,非法批准占用47.52亩农用地,用于审批村民建房被判刑。24日下午,青岛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案件。这是今年6月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审理的首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任某村委负责人期间,于2003年9月,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主持的会议,决定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村委自行批准村民在本村村东南、村西等处建房,欲建房子的村民交纳6000元至18000元费用,非法批准本村集体土地47.52亩用于村民建房。后该村村民于2003年9月至2007年间,先后在交纳费用后建成房屋255处。被占用的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业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即墨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城区居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涉案的92处宅基地已被街道批准建房;提交某村迁坟的相关证明,证明本案被占用的土地中有坟地,不属于耕地,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提交规划设计图纸、收费收据,证实占用涉案土地符合规定。检察员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建房审批手续没有审批机关盖章,只表明村民的建房需求。土地的性质,应由土地部门确定。规划设计部门不是审批土地部门,只是收费的事业单位,不能证明涉案的土地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告单位就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轻重等进行了法庭辩论。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