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后,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立案执行。而明明名下有两套房,仍拒不腾房不赔偿。12月2日,黄岛一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8月30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薛某在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丁某某所负债务249804.42元赔偿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被告人薛某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当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岛法院立案执行后,裁定查封薛某所有的位于黄岛区某社区安置小区内的两套房屋。2014年1月份,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薛某名下的其中一套房屋以清偿债务,并告知其需在七天之内腾出该房屋,但被告人薛某拒不协助执行。期间,薛某一直将房屋给公婆居住,未履行债务且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7月27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薛某的涉嫌犯罪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薛某如实供述了其对法院的判决书不服,拒不履行判决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薛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