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但是对认定自首的事实上存在争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拨打过两次110电话,都是针对交通事故的报案,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报案。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在第二次拨打110的过程中,曾提到过被害人,应认定为针对刑事案件的报案。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拨打过两次110电话,但是都针对交通事故的报案。同时,对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没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要“等警察来”,而是“打累了,坐下来歇歇。”不应认定为自首。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翟某在案发前,对被告人有“我是赵某他爹”、“我是你爹”等谩骂行为,并两次推搡被告人赵某,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则认为,不能因为被害人在案发前的有些言语不恰当,就认为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倾向?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前曾吸食过毒品,因吸毒后产生幻觉,感觉被害人“面目狰狞,头部和身体不在一起”,有精神病倾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供述中并没有说自己产生幻觉,而是说“脑子一片空白,感觉很累”,这是吸毒后的通常反应,并不是幻觉。对于吸毒引发的犯罪,属于自陷行为,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另外,经法庭询问,被告人赵某并没有精神病家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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