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法律:超标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
1、关于车辆和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这里重点说明一点,只有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依法按照机动车管理。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基本认定标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40W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2、关于通行
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关于摩托车通行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减少排气污染,我市自2000年起,市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企业的交通安全责任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规定: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
(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予以统筹安排;
(四)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及时处理;
(五)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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