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熊二”图案随便贴在商品上出售?不行!未经许可就在超市销售印有“七匹狼”商标的腰带?违法!……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昨天上午,黄岛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佳茗”与“佳人”商标近似?
山东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北方佳人”注册商标持有人。 2015年8月份,原告调查人员发现青岛美瑞春茶业有限公司出售一种容易导致客户与原告 “北方佳人”茶混淆的“北方佳茗”茶,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络上宣传利用原告专利工艺流程生产出“北方佳茗”茶并销售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北方佳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文字商标由“北方佳人”四个汉字组成;被告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系“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以及含义均差别较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北方佳茗”组合商标与原告“北方佳人”注册商标差异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偷用“七匹狼”商标被判赔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 “七匹狼”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黄岛区某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带有奔狼图形和“SEPTWOLVES”字母标识等多个商标的腰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岛区某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也未能够证明其对该销售行为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商店内卖“LV”包是冒牌货
路易威登马利蒂系国际知名品牌,原告为“LOUISVUITTON”等系列注册商标持有人。 2013年11月初,原告发现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酒店一楼前台左侧的商店内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拉杆箱、肩背包、男鞋、裤子等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产品的发票由被告世贸海悦大酒店出具,可推定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结合涉案产品的整个购买过程,足以使消费者认定该商店系世贸海悦大酒店内部经营的商场,故世贸海悦大酒店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判令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微博乱发别人照片被判侵权
美国盖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原告华盖创意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与一家国内企业联合在北京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原告依法享有美国盖帝公司相关摄影素材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被告狮王日用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在新浪官方微博上未经原告授权,采用了原告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1张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其新浪官方微博进行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使用“熊大”图案被判赔偿
《熊出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对美术作品“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享有著作权。2015年3月,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黄岛区庆客隆超市经营的商场内有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的“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的商品在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的制作机构,是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超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酌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产品上冒用驰名商标销售
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车桥等汽车配件的公司,享有某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被告黄岛某配件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汽车配件,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而且该商标系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正品相比,在外观、做工、质量上均有较大差异,被告从事汽车零配件多年,亦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综合考虑,酌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哆啦A梦玩偶不能随便销售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哆啦A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2015年1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其经营的东方影都展示中心陈列、展览未经授权的“哆啦A梦”系列形象的玩偶、图片,并在“冈田商店”内陈列销售未经授权的“哆啦A梦”系列毛绒玩具,同时通过“抓公仔机”销售毛绒玩具。被告万达公司举办的此次活动由被告黑雄公司策划、执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经黄岛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黑雄品牌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青岛万达东方影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山寨版“中石化”加油站被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系 “朝阳图案”图文商标、“星空图案”商标、“SINOPEC”商标、“中国石化”商标、“中石化”商标、“易捷”文字图形商标、“长城润滑油”文字图形商标等商标标识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黄岛区某加油城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中石化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和类似的装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故意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经黄岛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为牟利给花生油穿“名牌衣”
2015年9月,被告人封某与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协商,由封某向该公司提供1035个粮油礼盒作为职工中秋节福利。封某为降低成本谋利,伙同被告人朱某生产假冒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花生油,并包装为1035个粮油礼盒销售给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后被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未经授权使用世界杯官方标志
2014年3月8日,被告人范某以青岛威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美国某公司签订棒球帽购销合同,并由该公司袁姓老板(男,韩国籍,另案处理)向范某提供由国际足球联合会拥有著作权且经过商标注册的2014FIFA世界杯官方标志,后范某在明知双方均未取得国际足球联合会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厂所生产的6624顶棒球帽上使用了该侵权标志并销售。 2014年3月27日,该批产品在报关出口时被黄岛海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在案扣押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依法没收。(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丁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