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郎森橡胶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波状挡边输送带”发明专利等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起诉之前向青岛中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被告处的挡边输送带产品进行了保全,并存放于被告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到被告处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被告处保存的产品与查封时拍摄照片中显示的产品不同,导致无法对产品进行比对。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法院依法查封,未经法院准许不应擅自转移、买卖、毁损,被告私自转移证据的行为致使本案中技术比对无法进行,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四起案件共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于被告擅自转移保全证据导致的举证责任转移的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是核心证据,当事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对于大型机器设备法院一般就地封存并告知当事人的保全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转移了被控侵权产品致使技术比对无法进行,法院直接认定其产品侵权,对于擅自转移、毁损保全证据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5、“金典”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6724771号“金典”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乳酸菌饮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金典”商标近似的“经典”标识,且同时使用了与原告“金典”牛奶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上使用的“经典”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金典”不构成近似,但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原告产品包装相似,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增多,本案的审理及时制止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类似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6、“SCAN”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
原告:青岛吉兴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锦绣华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接受斯里兰卡CW公司委托加工生产“SCAN”品牌油炸花生米,并全部出口到斯里兰卡。该公司在斯里兰卡拥有“SCAN”系列商标权。被告系第10714008号“SCAN及图形”商标权人,其向海关申请扣留了原告出口的上述货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原告在涉案货物上使用“SCAN及图形”取得了斯里兰卡CW公司的授权,并且涉案货物全部出口至斯里兰卡,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被告商标权的侵犯,确认原告行为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特有的案件类型,是一种明晰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目的在于防止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导致损害的发生,是应对滥诉行为的有力武器。本案是涉定牌加工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对于规范此类案件受理条件,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外贸企业及时应对诉讼风险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