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帆船进校园》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潘某
被告: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
案情摘要:原告系《帆船运动基础教程》一书作者之一,曾为青岛市帆船帆板(艇)运动协会的工作人员,2012年原告参与编撰《帆船运动进校园基础课程教材》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通过青岛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作者为青岛市“帆船进校园”活动系列教材编委会,原告为各分册教材副主编。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帆船运动进校园基础课程教材》系列教材系其个人作品,并要求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涉案教材编写过程中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承担了涉案教材的部分编写工作,有获取涉案教材底稿的可能性,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仅提供涉案教材底稿并不能证明涉案教材系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青岛作为中国帆船运动的发源地,亦为培养帆船运动专业人才的摇篮。在“帆船运动进校园”青少年帆船普及活动中,《帆船运动进校园》系列教材对于传承奥运,夯实青岛帆船运动群众基础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本案的审理,厘清该系列教材的版权争议,对推进青少年帆船运动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8、“奥克斯”商标侵权案
原告: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奥克斯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汪某、新沂市农夫水果超市
案情摘要:原告的“奥克斯”、“AUX”商标和“奥克斯”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第一、二被告将原告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奥克斯”登记成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注册为域名,同时,在产品展示、广告宣传中使用该企业名称及与原告“AUX”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第一、二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标识以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标识作为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擅自将原告的字号作为被告一的企业名称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网站宣传等商业活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不但把原告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知名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奥克斯”登记成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且将与原告注册商标“AUX”近似的“auxcw”注册为域名,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停止域名使用,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有效制止了恶意“搭便车”行为,全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起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9、“自动锁螺丝设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原告:深圳市六一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摘要:原告是名称为“一种自动锁螺丝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向被告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第三人青岛科莱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视觉采集系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固定于所述固定台架上的限位机构”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知识产权庭专业性优势体现的更为明显,知识产权法官利用在专利技术判断方面的丰富经验,既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注重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有力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10、“长生花生油”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朱某某
案情摘要:2015年被告人封某某向新都公司提供粮油礼盒作为职工中秋节福利。封某某为降低成本谋利,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生产假冒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花生油,并包装为1035个粮油礼盒销售给新都公司。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食品类商品的假冒侵权行为历来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裁判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商标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