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要欠款 拘禁殴打欠款人
赵某与张某有借贷纠纷,赵某为索要欠款,指使被告人程某找张某要钱,并许诺钱要回来会给程某好处费。 2015年12月18日,程某纠集韩某、“笑笑”、“铁锤”、“宝军”驾车至流亭国际机场停车场找到张某的黑色丰田车,将事先备好的GPS定位装置吸附于该车下。 12月25日18时许,程某等五人根据GPS显示位置,驾驶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李沧区君峰路 “韵海丽都”休闲水会院内,找到张某驾驶的车辆。当晚22时许,程某五人见张某出现在该休闲水会门口,于是将张某强行拖拽至蓝色别克商务车内,并驾车开往江苏省响水县。期间,程某向张某索要欠款,并殴打张某,后来张某同意找朋友帮忙偿还部分欠款100万元。
12月26日5时许,程某等五人驾车将张某带至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浩凡快捷宾馆”,程某等人离开。后来,赵某支付程某人民币60万元,程某支付给韩某、“笑笑”、“宝军”、“铁锤”12万元。经法医鉴定,根据张某提供的2015年12月28日病历及伤情照片,该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赵某等人被另案处理。
说法
非法拘禁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