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青岛两级法院公布近年来10个典型环境资源类案件。买“环保型”实木家具中毒,一家三口获赔30余万。
原告邵某双、杨某香系夫妻关系,邵某系二人之子。三原告于2004年购买了被告某家具公司生产的多件“环保型”实木家具。在使用过程中,三原告不同程度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邵某双为慢性甲醛中毒、慢性浅表性胃炎、食管炎、直肠息肉等;杨某香为慢性甲醛中毒、胃肠功能紊乱、十二指肠溃疡、子宫腺肌瘤、胃息肉等;邵某为胃肠炎、咽炎、双眼结膜炎等疾病。经委托青岛市室内装修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原告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发现室内甲醛浓度超标,污染源为被告生产的实木家具。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生产的家具导致三原告甲醛中毒,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7834.56元。
今年6月5日是第四十六个世界环境日。2016年5月30日,青岛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采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归口集中审判模式,大力加强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457件,其中刑事案件37件、民事案件385件、行政案件35件。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1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56件。
当日,青岛两级法院公布了近年来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刑事类污染环境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非法采矿犯罪;民事类室内环境污染、火灾烟尘污染、污染处置费赔偿;行政类黄标车治理、行政公益诉讼、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等多个领域。
相关案例:
村官违法划归土地被判刑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某村委负责人期间,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某主持的村委会议,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村村东南、村西处部分土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后该村村民先后建成房屋255处。经国土资源局测量,建设的房屋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共计69.37亩。被占用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该村委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耕地划归村民建房使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某水利局涉嫌怠职被诉讼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某市堤上砂场,负责人为张某某。从2014年10月起,被告某水利局发现堤上砂场大面积超采,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同年12月8日,被告在堤上砂场查扣运砂车一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后予以放车。2015年11月,该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违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水利局书面回复: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撤销,不能对该案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后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水利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求确认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责令被告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及怠于履行职责的事实成立,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化工厂起火果农受损获赔
2013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某化工公司发生火灾。2013年6月8日,胶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原告果园进行现场调查测产,发现果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落叶、落果、叶片边缘焦黄现象,果园桃、梨、杏果实受损率达80%-90%。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该公司火灾事故与受损果园果木减产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火灾产生的氟化物最大影响距离不超过500米,而受损果园与火灾最近距离为700余米,故受损果园果木减产与火灾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鉴定勘验时间为火灾事故发生两年后的客观现实下,法院通过该份报告难以确认2013年 6月2日被告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而产生的有毒物质与果农果木减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除该份鉴定报告外,被告未能再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火灾事故与果木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期间,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主动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撤回上诉。
未经审批私开电镀厂老板获刑
2012年以来,被告人逄某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被告人逄某某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经环境监测站对被告人电镀点排污口处水体采样监测,排污口PH<2,总锌为273 mg/L。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不满环保局发“黄标” 车主怒告败诉
2015年12月7日,被告某环保局为原告王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王某主张该车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5日,初次领取的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局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且一并审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被告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有权对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类别为轻型柴油车,排放标准为国Ⅱ级,被告为原告所有的小型客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系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文件内容合法、发布程序得当。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货车侧翻泄露柴油造成污染 司机赔偿60万
2013年2月4日20时许,原告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及挂车沿S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中石油站弯道处时,因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车内装载的30吨重柴油有20吨左右发生泄漏,导致原告村南小河流及周围土壤受到污染。事发后,村委为防止污染扩大,于当日组织了修缮队对污染河流及土壤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对污染土壤进行了外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村委为防止污染扩大而支付的紧急处置费用,高某某、某物流公司作为污染行为实施者应予赔偿。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高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300元,某物流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采矿罪七被告获刑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洲等七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或结伙至某岛屿海域盗采海砂。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林某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潘某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耿某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非法建冷库污染环境 老板被罚3万
2014年4月,群众向某环保局举报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该环保局遂对刘某某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200平方米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验收就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故决定对刘某某罚款3万元。刘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对违法“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因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目》中应报批类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 “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符合“一般”阶次,环保局决定对原告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取水浇地毒死苗圃 三企业负责
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某石墨公司、某矿石加工厂所在工业园内有一干渠通过,原告王某某在干渠下游经营苗圃种植。2014年春天,原告自干渠中取水浇地,几天后,苗圃中苗木陆续死亡。经环保局现场测试,干渠内水质为强酸性。后经调查,该干渠周围用酸企业为上述三家企业。经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原告苗圃内树和苗的死亡与污水浇地有直接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三被告无证据证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排放了含酸污水。在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苗木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认定三被告的排酸行为与原告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95元。(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时满鑫 尤志春 吕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