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李沧区法院28日发布该院办理的首例“拒执罪”案----经法院判决负有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为宣判现场
2009年11月2日,李沧法院作出(2009)李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原告杨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6月1日,李沧法院以公告方式对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1年3月9日裁定查封被告人张某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房屋1处,查封期限为2年。2013年7月,该房产自动解封后,张某将该房产以人民币170万价格销售给他人,并将房款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5年5月13日,张某主动到李沧分局兴城路派出所投案。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其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将房屋出卖时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履行连带执行义务且取得杨某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介绍,李沧法院近一个时期以来综合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惩戒、强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对张某拒执罪的审判,进一步形成了有力震慑,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开展。下一步,李沧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所有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和打击,严厉惩治被执行人故意“拖、逃、躲、赖”等行为,切实提升执行工作实效,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