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山东在全国率先实现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全省所有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前,已有82%的村卫生室(41504家)、36%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70家)相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山东注重创新完善机制,不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在临沂市、济南章丘、青岛黄岛等地试点基本药物免费供应,将基本药物与慢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医保报销紧密融合,对已认定的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等慢病参保患者,遴选20多种基本药物,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免费发放,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制度实施带来的实惠。
全省不断扩展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群众受益面。严格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先后开展三轮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将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产品原料来源、企业配送能力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采购价格平均下降16%;常用低价药品由基层与企业直接议价采购,网上交易的产品数量较前增加65%。坚持基层货款省级集中结算,保障药品及时配送。建立基层药款省级统一结算制度,由各县财政按照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的10%预付一次性周转资金,确保药品验收入库30天内与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药款,企业供应配送积极性明显提高。推动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促进上下用药衔接。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纳入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省市两级开展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教育培训;明确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比,同时允许基层配备使用医保药品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促进分级诊疗。坚持基本药物管理全程阳光化,保障有效综合监管。自主研发了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具备招标、采购、配送、结算、监管等功能,首批实现与国家药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上传。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让群众享受到看得见的公平与实惠。(王玉栋)